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扩大对外学术交流,学校设立我校留学基金项目,资助优秀教师出国(境)访问、研修和学术交流。根据《我校教师公派出国研修管理办法(修订)》(华师〔2013〕209 号)、《我校出国(境)研修资助奖励暂行办法》(华师〔2016〕72号)文件精神,现就本年度该项目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范围及规模
我校留学基金项目属于学校公派留学项目,从学校在岗人员中选派和资助70名优秀教师赴国(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开展访学研修。其中,访问学者40名,教学能力提升及课程建设研修项目30名(含双语教学20名)。
二、选派条件
选派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以及有较大的发展潜力的青年骨干教师,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学历和职称条件如下:
1.访问学者项目: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职称;
2.教学能力提升研修项目: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
(三)提出申请时来校工作已满2年;曾经得到过原华师留学基金资助的人员,一般5年内不能重复申请。
(四)身心健康。
(五)能熟练运用外语开展研究,除在国外工作语言为汉语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在派出前应具备以下1-5项外语条件的任一项:
1.近三年内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成绩合格(具体分数按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要求);
2.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
3.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或连续工作一学年以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具体要求为:
(1)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
(2)法语、日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俄语:中级班结业证书;
(3)德/英语:德语初级班结业证书、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理工专业研究人员);
(4)德语:中级班结业证书(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社科专业研究人员);
5.参加国外各类权威机构组织的考试,并达到国外大学招生的一般要求,考试成绩的有效期可以放宽2年。
三、资助标准
我校留学基金项目资助标准按《我校出国(境)研修资助奖励暂行办法》(华师〔2016〕72号)中规定的第四层次标准执行。学校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均持因私普通护照,所需签证费用由出国人员自理。
四、申请受理
(一)申请者要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和研究计划。留学单位要求是科学技术先进、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留学国别和留学专业经学校批准后一般不得更改。
(二)申请人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必须经所在单位审批和推荐,所在单位必须明确陈述申请人的出国研修对于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学校对于学科重点的发展方向优先资助。
(三)学校根据“平等竞争、择优选派”的原则,组织遴选,并发放同意派出通知。
(四)同意派出人员的留学资格从同意派出通知之日起1年内有效。派出前须与学校签订《我校教师公派出国研修协议书》。超过有效期未能派出者,须重新申请。
申请受理截止时间:2016年6月10日。
申请者须提交材料:
1、《我校教师公派出国研修申请表》(见附件)一式2份;
2、相关附件材料1套,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盖章。
申请受理单位:
人事处师资科:文媛媛,电话:85211059。
人事处
2016年5月20日